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之承租攤商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初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攤位數:按各市場經營種類計算其攤位數。
*統計單位:攤位數。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攤位經營種類分類。
2.橫項目:按區別及市場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市場經營科依相關單位報送之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建立檢誤程式取代人工檢核,以提高精確性。
2.建立資料庫與前期資料作比對,以確保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