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之攤位承租人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初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土地總面積:指各市場實際土地總面積。
(二)建築物總面積:指各市場實際建築物總面積。
(三)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指各公有零售市場所收之租金額。
(2)臨時使用費收入:指對設有臨時攤位之市場所收取之臨時使用費。
(四)攤位數:
(1)固定攤位:指固定之攤位數。
(2)臨時攤位:指臨時之攤位數。
(五)員工人數:
(1)職員:指派駐各市場之管理員、業務員、雇員或約僱員、技術員。
(2)場工:指派駐各市場之電工、場工。
*統計單位:平方公尺;新臺幣元;攤位數;人數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土地總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租金收入、攤位數、員工人數分類。
2.橫項目:按各行政區別及各公有零售市場名稱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市場經營科依相關單位報送之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建立檢誤程式取代人工檢核,以提高精確性。
2.建立資料庫與前期資料作比對,以確保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