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居住於新北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戶籍為獨立設戶,戶內成員係經營共同經濟生活之普通家庭。
*統計標準時間:
以全年之家庭經濟活動發生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經常性收入(所得總額):係指家庭收入之主要部分,除所得收入總計外,尚包含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折舊。
(二)經常性支出:包含非消費支出及消費支出。
(三)所得收入總計:依其用途可分為消費支出、非消費支出及儲蓄。
(四)可支配所得:所得收入總計減去非消費支出即為可支配所得,換言之,可支配所得為消費支出及儲蓄之合計。
(五)消費支出:係指購買生活有關之物品及勞務支出。
(六)平均消費傾向:係指消費支出占可支配所得之百分比,以表示可支配所得用於消費支出之比率。
(七)平均儲蓄傾向:係指儲蓄占可支配所得之百分比,以表示可支配所得用於儲蓄之比率。(八)恩格爾係數:係指食品飲料支出占消費支出之比率,為衡量一般家庭生活水準高低的指標。
*統計單位:人;元;%;戶。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家庭戶數、平均每戶人數、經常性收入、經常性支出、所得收入總計、可支配所得、消費支出、儲蓄、平均消費傾向、平均儲蓄傾向、恩格爾係數分類。
(二)横列項目按新北市10大統計區別及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78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由本處統計調查員實地訪問調查,經審核後,利用電子計算機整理統計,編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