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居住於新北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戶籍為獨立設戶,戶內成員係經營共同經濟生活之普通家庭。
*統計標準時間:
以全年之家庭經濟活動發生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住宅所有權:
1.自有(指本宅為戶內經常居住成員所擁有):本戶內經常居住人口之ㄧ擁有本住宅(房屋)之所有權。
2.不住在一起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擁有:本住宅(房屋)的所有權為不住在本戶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並非戶內經常居住成員所擁有。
3.租押:住戶對其住用之家宅,無所有權,而以租賃或租押方式,向他人租用者。
4.其他(含配住及借用):除上列各項外則為其他(包括配住及借用);配住為住戶對其住用之家宅,無所有權,而由所服務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學校等分配住用者;借用指目前居住之住宅係向他人借用,而不需支付任何代價者(如退休人員續住公家宿舍)。
(二)住宅用途:
1.專用住宅:係建築物專供住家使用者。
2.併用住宅:係指自住所在樓層建築物除供住家使用外,並兼供商店、工廠、倉庫等使用者。
(三)停車位:以私有並具合法使用權者為限,利用自家騎樓停車或占用路邊土地停車者視同無停車位。
1.自有:係指自有並具合法使用權者。
2.租借:係指租用或借用並具合法使用權者。
(四)建坪:係指房屋總樓地板面積的總坪數,包括樓梯間、陽臺、走廊。
*統計單位:%;人;台;輛;份。
*統計分類:
(一)包含住宅概況、現代化設備普及率及每百戶擁有數。
(二)横列項目按新北市10大統計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9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0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處統計調查員實地訪問調查,經審核後,利用電子計算機整理統計,編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