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營造業所需主要勞務與建材之大宗市場為主,選定108項為查價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建材類以每月4、14、24日批發市場實際成交價為準;勞務類以每月15日營造業實際支付之勞務價格為準。
*統計單位:千分點、%。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以項數、權數、本月指數、上月指數、本月與上月比較、本月與上年同月比較、本年(上年)累計平均指數及本年1月截至前累計平均與上年同期比較分類。
(二)横列項目除總指數外,分材料類及勞務類等2大類;其中材料類共有10項,分別為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磚瓦瓷類、金屬製品類、木材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品類、油漆塗裝類、機電設備類、瀝青及其製品類、雜項材料類;勞務類共有2項,分別為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指數發布後10個工作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指數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般勞務及材料於查價日,由本處派員直接分赴建材批發商調查實際成交價格。另按月由本市相關機關提供工地主要營造工程之勞務價格。以基期年新北市營造工程使用之各種材料及勞務分配值為權數,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算術平均式計算各項指數,並於次月5日前編製完成。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