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主計人員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編制員額:指依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組織規程(含編制表)規定,可進用主計人員人數的上限。
(二)預算員額:指每年度編入預算案並經審議通過後,該年度實際可進用主計人員人數的上限。
(三)現有員額:係指每年6月及12月最後一日仍在職之主計人員人數(含編制外員工人數)。(四)編制外:係以表內編制外實際執行會計業務之各類人員為依據。
(五)官職等別:委任為第1至第5職等;薦任為第6至第9職等;簡任為第10至第14職等。(六)學歷別:以每人具最高學歷為準。
(七)年齡別:以實足年齡計算。
(八)考試別: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統計單位:個、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機關數、編制員額、預算員額及現有員額分。現有員額再細分性別、官職等別、學歷別、年齡別、考試別、編制外等。
(二)横列項目按機關及學校之會計與統計單位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半年終了後40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處人事室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之資料,經審核後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