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辦理本處及中央部會交﹙委﹚辦調查工作之本處統計書記、雇員、院處派駐本處基層統計調查網約統計調查員、兼辦統計調查員及按件計酬調查員、審核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調查員工作量:係指調查員辦理統計調查工作實際調查之項數或家(戶)數。
(二)審核員工作量:係指審核員辦理統計調查工作實際審核之項數或家(戶)數。
*統計單位:項。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以調查員及審核員工作量分類。
(二)横列項目以本處主辦及中央部會交﹙委﹚辦之調查按調查名稱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終了30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處經濟統計科依照調查員每季實際從事之各種調查項數、家﹙戶﹚數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