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之主要零售市場選定代表商品及勞務為查價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旬2、5、8日零售市場實際成交之商品與勞務價格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都會區:包含板橋、中和、永和、三重、新莊、新店、土城、樹林、蘆洲、汐止等10
個行政區。
(二)次都會區:包含淡水、鶯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瑞芳、八里、深坑、三芝、
金山、萬里、貢寮、雙溪、石門、烏來、石碇、坪林、平溪等19個行政區。
*統計單位:千分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處統計調查員親赴各零售市場調查實際成交價格,以基期年新北市消費結構為權數,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幾何平均式計算各項指數,並於次月5日前編製完成。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