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本市轄區。
(二)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原住民人員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上半年報以6月、下半年報以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6月1日、12月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應進用機關數:指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及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等5種類別人員之總數滿50人(以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應進用原住民人員機關。
(二)未足額進用機關數: 指實際進用人數未達到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數。
(三)應進用人數:指上開5種類別人員總數50人至199人應僱用原住民1人,200人至299人應僱用原住民2人,300人至399人應僱用原住民3人,餘此類推。
(四)實際進用人數(含超額進用人數):指實際進用原住民人數。
(五)未足額進用人數:實際進用人數與應進用人數相較後,未足額進用之人數。
(六)扣除未足額進用人數後之比例:實際進用人數扣除未足額進用之人數後,除以應進用人數之百分比。
(七)實際進用人數占應進用人數之比例:實際進用人數除以應進用人數之百分比。
*統計單位:個、人、%
*統計分類:
應進用機關數、未足額進用機關數、應進用人數、實際進用人數(含超額進用人數)、未足額進用人數、扣除未足額進用人數後之比例、實際進用人數占應進用人數之比例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 /統計資料發布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同步發送單位:本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府所屬各機關人事室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之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資料庫產製維護傳輸,由本處人力科彙整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本府人事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