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及非編制人員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員工:係包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及非編制人員。
(二)生理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新北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所核給之假 。
(三)家庭照顧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新北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第29條規定所核給之假。
(四)侍親留職停薪: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所核准之留職停薪。
(五)育嬰留職停薪: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新北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第24條所核准之留職停薪。
(六)訓練:係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之訓練及進修。
(七)簡任、薦任及委任:係以該員現敘官等為準。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一)請假人數:
1.橫列項目:依官等別及假別分。
2.縱行項目:依年齡別及性別分。
(二)訓練人數:
1.橫列項目:依參訓人才分。
2.縱行項目:依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 /統計資料發布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同步發送單位:本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府各機關提供。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本府各機關及人事處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