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府各機關暨區公所列入本府管制年度案件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度終了之執行結果為準,予以編製。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項目係依由本府列管之重要政策、方案、計畫及措施列入管制項目制定。
(二)執行進度:
1.已完成:已依執行計畫執行完畢。
2.超前:實際進度超過預定進度。
3.符合:實際進度符合預定進度。
4.落後: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
5.其他:改提執行概要或撤管項目。
(三)百分比:已完成、超前、符合、落後及其他列管案件數占總列管案件數之百分比。
*統計單位:項、%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列管案件數及執行情形分。
(二)橫項目按機關名稱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會計畫管制組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區公所報送管制案件執行進度表彙整統計。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