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收辦之各類公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第1日至最後1日止收文總數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本月份新收件數:係每月1日起至最後1日止之收文總數。
2、截至上月待辦件數:截至上月底止仍未辦結而續於本月辦理之文件總數。
3、本月創稿數:係每月1日起至最後1日止之創稿總數。
4、本月應辦公文總數(1+2+3):係「本月份新收件數」、「截至上月待辦件數」、「本月創稿數」之和。
5、6日(含)以內辦結件數:自收文次日至辦結發文止,在6日以內完成者均屬之。
占發文件數百分比(5/8):係「6日以內辦結件數」與「已辦結發文件數」之比。
百分比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以下均同。
6、逾6日至30日(含)辦結件數:自收文次日至辦結發文止,逾6日以上(以6.01日起算)到30日間完成者均屬之。
占發文件數百分比(6/8):係「逾6日至30日辦結件數」與「已辦結發文件數」之比。
7、逾30日以上辦結件數:自收文次日至辦結發文止,逾30日以上(以30.01日起算)完成者均屬之。
占發文件數百分比(7/8):係「逾30日以上辦結件數」與「已辦結發文件數」之比。
8、已辦結發文件數(5+6+7):係已結案發文之總數。
9、存查件數:凡奉批存查案件均屬之。
10、辦結公文合計(8+9):已辦結發文件數與存查件數之和。
占本月應辦公文總數百分比(10/4):係「辦結公文合計」與「本月應辦公文總數」之比。
11、已逾辦理期限辦結件數:凡超過處理時限辦結之公文均屬之。
占本月辦結公文總數百分比(11/10):「已逾辦理期限辦結件數」與「辦結公文合計」之比。
12、待辦件數(4-10):凡未辦理完成者均屬之,含未銷號者在內。其為「本月應辦公文總數」減「辦結件數」。
占本月待辦公文總數百分比(12/4):「本月待辦件數」與「應辦公文總數」之比。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應辦公文、已辦結公文統計及待辦公文統計分。
2、橫項目按機關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會秘書室依本府各機關報送公文月報表彙整統計。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核算數據加總正確性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