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收辦之各類公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第1日至最後1日止收文總數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本月份新收案件數:係每月1日起至最後1日止之新增案件總數。
2、截至上月待辦案件數:截至上月底止仍未辦結而續於本月辦理案件數。
3、本月應辦案件數(1+2):係「本月份新收案件數」與「截至上月待辦案件數」之和。
4、依限辦結案件數(4):在「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所規定之處理時限辦結者均屬之。
占辦結案件數百分比(4/6):係「依限辦結案件數」與「已辦結案件數」之比。
5、逾限辦結案件數:案件超過「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所規定之處理時限辦結者均屬之。
占辦結案件數百分比(5/6):係「逾限辦結案件數」與「已辦結案件數」之比。
6、辦結案件數(4+5):係「依限辦結案件數」與「逾限辦結案件數」之和。
占本月應辦案件數百分比(6/3):係「辦結案件數」與「本月應辦案件數」之比。
7、待辦案件數(3-6):凡未辦理完成者均屬之,含未銷號者在內。其為「本月應辦案件數」減「辦結案件數」。
占本月應辦案件數百分比(7/3):係「待辦案件數」與「本月應辦案件數」之比。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應辦件數統計、已辦結件數統計及待辦件數統計分。
2、橫項目按機關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會秘書室依本府各機關報送公文月報表彙整統計。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核算數據加總正確性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