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處及所屬政風機構受理陳情檢舉、追究行政違失責任、員工涉嫌貪瀆案件經檢察機關起訴及經初審判決有罪件數。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經受理陳情檢舉、行政違失責任追究、起訴、判決者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受理陳情檢舉件數:指民眾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或刑事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本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提出之具體陳情檢舉件數。
2.追究行政違失責任:指本府公務員涉嫌行政違失,經各該機關追究人員行政責任之案件。
3.其他:指除記大過、記過、申誡以外之行政責任處分案件,包含書面告誡、職務調整、勸令退職及其他處分等。
4.貪瀆案件經檢察機關起訴:指本府公務員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所列之犯罪行為,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5.貪瀆案件經初審判決有罪:指本府公務員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所列之犯罪行為,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受理陳情檢舉件數」、「追究行政違失責任」、「貪瀆案件經檢察機關起訴」及「貪瀆案件經第一審判決有罪」別分。「追究行政違失責任」部分另分成記大過、記過、申誡、其他等四類。
2.橫項目按月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受理陳情檢舉暨員工貪瀆案件處理結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總計=本市各月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