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1/10/01


資料種類:勞動關係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勞資爭議案件概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6544
*傳真:(02)29678643
*電子信箱:AQ628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之事業單位(包括公司、行號、工廠及礦場)發生之勞資爭議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每年以一月一日至三月底、四月一日至六月底、七月一日至九月底、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主要爭議類別:分為權益事項及調整事項填列,爭議類別依主要爭議事項填列。
1.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1)契約爭議:
契約性質爭議:因契約之成立、內容、有效、無效及定期或不定期等所生之爭議。
恢復僱傭關係爭議:非屬金錢請求之恢復僱傭關係爭議。如因終止契約(因故解僱、無故解僱)所生之爭議或因懲戒解僱引發之資遣爭議等。
(2)工資爭議:指勞資雙方因工資內容、工資調整及積欠工資等所生之爭議。
積欠工資:因正常工資給付所生之爭議。
加班費:因加班費給付所生之爭議。
(3)給付資遣費爭議:因資遣費給付所生之爭議。
(4)給付退休金爭議:因退休金給付所生之爭議。
(5)勞工保險給付爭議:因勞工保險給付所生之爭議。
(6)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因職業災害之補償所生之爭議。
(7)工會身分保護爭議: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爭議。
(8)休假爭議:因休假所生之爭議。
(9)其他權利事項爭議:凡上述以外所生之權利事項爭議。
2.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1)調整工資爭議:因工資之繼續維持或變更(增加或減少)所生之爭議。
(2)結算年資爭議:因工作年資之計算所生之爭議。
(3)調整工時爭議:指勞資雙方因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假日等所生之爭議。
(4)調整休假爭議:因休假之繼續維持或變更(增加或減少)所生之爭議。
(5)調整津貼爭議:因津貼之繼續維持或變更(增加或減少)所生之爭議。
(6)調整獎金爭議:因獎金之繼續維持或變更(增加或減少)所生之爭議。
(7)調整福利措施爭議:因福利措施之繼續維持或變更(增加或減少)所生之爭議。
(8)調整管理措施爭議:因管理措施之繼續維持或變更(增加或減少)所生之爭議。
(9)其他調整事項爭議:凡上述以外所生之調整事項爭議。
(二)爭議人數:指實際參加勞資爭議之勞工人數。
(三)處理爭議總日數=彙總每件爭議案件之處理日數(結案日-爭議發生日)
(四)平均處理時間: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總日數除以總處理案件數。另自105年起,勞資爭議平均處理時間包含協調、調解或仲裁起始日。
(五)處理方式:分為協調、調解、仲裁。
1.協調:發生勞資爭議事件時,協調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之解決方式。
2.調解:勞資爭議發生時,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主管機關應依申請人之請求,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仲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及申請人之請求,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就爭議事項調查後作成仲裁判斷。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爭議件數、主要爭議類別、爭議人數、處理爭議總日數、平均處理時間及處理方式等六項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行業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天
*資料變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過後40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勞動部、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本市填報於勞動部勞工行政資訊整合應用系統之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每季(件)數=本府勞資爭議件數已結案+未結案件數
2.監督次數(次)總計=自行監督數+配合上級機關監督次數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