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據新北市申報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申訴類別:性別歧視、性騷擾、工作平等措施。
(二)申訴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申訴案件之申訴人。
(三)被申訴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之被申訴人。
(四)年齡別:合計、24歲以下、25-39歲、40-54歲、55-64歲、65歲以上。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申訴類別分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年齡別與性別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月份分列。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勞動部、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監督及處分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至月底列管開發行(件)為總計=本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受理案件數+已評議且結案件數
2.監督次數(次)總計=自行監督數+配合上級機關監督次數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