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所轄公、民營事業單位及工會經核准設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職工福利機構以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職工福利金受益人數及職工福利金提撥金額以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職工福利機構:
1.職工福利委員會:指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設置者。
2.職工福利社:指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設置者。
(二)福利金提撥金額: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福利金受益人數: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措施之受益人數(職工、眷屬)。
1.職工:向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並對營業收入有貢獻且因此獲致事業單位發給之報酬者。
2.眷屬:享受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措施之職工眷屬。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職工福利機構、福利金提撥金額、福利金受益人數等項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事業單位及工會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半年過後40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登記資料填報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