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府所舉辦之勞工教育及勞工刊物,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提撥勞工教育經費:係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所提撥之勞工教育經費。
(二)辦理勞工教育:係以勞動事務、知能及生活等教育為範圍辦理之各種教育活動。
(三)勞工刊物:指為增進勞工知識,發行各種勞工刊物,以達勞工教育之效者。
*統計單位:元、班、種
*統計分類:
按提撥勞工教育經費、辦理勞工教育及勞工刊物等項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勞工教育實施成果編製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