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所轄公、民營事業單位籌組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團隊,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每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志工隊數:以勞工事務為主之志願服務團隊隊數,基本上1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成立運用1個志工團隊為原則,如有不同之服務項目為志工團隊內之服務分組,仍應計算為1隊。
(二)志工人數:指所轄勞工志願服務團隊內之人數。
(三)服務總人次:指接受志工服務之總人次。
(四)服務總時數:指志工提供服務之總時數,受訓中時數亦包括在內。(以四捨五入取整數)
(五)教育訓練人次:係指實際參加各項教育訓練之總人次。
(六)教育訓練時數:係指實際參加各項教育訓練人數乘以該訓練課程時數之累加總時數。(以四捨五入取整數)
(七)聯繫會報:視服務需求所辦理研習、座談會、觀摩會或聯繫會報以增進工作經驗交流者。
(八)獎勵表揚人數:以志願服務獎勵、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全國性之志願服務獎勵等始得計入,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局、處、會)辦理之獎勵不計入。
(九)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人數:係依志願服務法第12條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人數。
(十)志工保險人數:係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為志工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之人數。
*統計單位:隊、人、人次、小時、場次
*統計分類:
按志工隊數、志工人數、服務總人次、服務總時數、教育訓練總人次、教育訓練總時數、聯繫會報、獎勵表揚人數、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人數、志工保險人數等項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勞工志願服務成果編製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