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內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經本府勞動檢查發現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處分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季報以每年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十至十二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處分率指處分件次÷告發件次×100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告發件次、處分件次、處分率等項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項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過後30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本府執行處分之資料編報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