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內經政府機關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而移送本府處分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等18類規定,經本府處分之統計。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法條類別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處分件數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本府執行處分之資料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