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有案者,包括一般行業(工廠、餐旅、服務業等)、營造業、專業、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至12月檢查報告所列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區別:依新北市現行行政區分別。
(二)事業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行業為準。
(三)安全衛生、有機溶劑作業、鉛作業、粉塵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噪音作業、局限空間作業、環境測定、起重機、升降機、吊籠、鍋爐、壓力容器檢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訂為準。
*統計單位:次、座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檢查次(座)數按安全衛生、有機溶劑作業、鉛作業、粉塵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噪音作業、局限空間作業、環境測定、起重機、升降機、吊籠、鍋爐、壓力容器分列。
(二)橫列項目:按新北市現有行政區分列,並加以總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處檢查人員送本科統計彙編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