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月底日為準;動態資料以當月一日至月底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義務機關(構)數: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三十四人以上及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人數六十七人以上(以每月一日參加公保勞保人數)之機關(構)數。
(二)法定應進用: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總人數3% 整數計算,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人數以1%整數計算。
(三)實際已進用(中、輕度、重度以上):以當月一日參加公保勞保人數為準,但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與列計。
(四)法定應進用不足數:即未達前(二)項規定比例進用之機關(構)數。
(五)應繳納金額:即未達前(二)規定比例進用標準者之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六)累計專戶已運用金額:指從開辦以來累計數。
*統計單位:家、人、元
*統計分類:
按義務機關(構)數、法定應進用人數、實際已進用人數、法定應進用不足數、應繳納金額、累計專戶已運用金額、專戶餘額、催繳執行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過後40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勞動部第四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資料編製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