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其他社會保障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業務概況表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6544
*傳真:(02)29678643
*電子信箱:AQ628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業務,不論其經費來源,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年報以每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就業安定基金:
1.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年度預算補助新北市政府之經費所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之業務。
2.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及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經費補助要點,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之業務。
(二)其他:指以公益彩券盈餘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之業務。
(三)核發私立機構超額進用獎勵金:指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私立機構(區分義務機構及非義務機構),所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四)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所自辦或委託或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五)辦理職務再設計:指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六)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就業轉銜)相關事項:指為使身心障礙者於各階段需求得以銜接,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就業轉銜),連結社政、教育、衛生等體系轉銜服務,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整體性與持續性服務。
(七)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指自辦或補助或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八)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相關事項:指當年度自辦或委託或補助機關(構)辦理對於具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提供一般性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九)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事項:指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當年度以自辦或補助或委託機關(構)所提供之庇護性就業服務。
(十)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相關服務:指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創業諮詢、指導、創業知能研習及其他創業服務。
(十一)辦理視障者按摩相關服務:指對於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輔導服務及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稽查等項關事項。
(十二)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調查研究、成效評估、政策研擬等相關事項。
(十三)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指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業務所進用之人員。不含支持性就業服務員、庇護性就業專業人員、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就業轉銜)專業人員及非法按摩稽查人員。
(十四)行政費及管理會運作所需費用:指因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業務及基金管理會運作所支用之費用,包括通訊費、稅捐及規費、印刷費、旅費、辦公(事務)用品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備費、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費用、誤餐費等。
(十五)其他補助或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指除上列各項支用金額外,其他項目支用金額。
*統計單位:元、人、家、小時、個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經費來源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支出項目及其服務績效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勞工主管機關決算數及運用績效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