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內經核准成立之聯合組織、產、職、企業工會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十二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底、四月一日至六月底、七月一日至九月底、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聯合組織: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指直轄市及縣(市)之行政區域)工會聯合組織。
(二)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四)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統計單位:個、人
*統計分類:
按各類工會單位數、會員數、新成立及已解散工會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過後20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經本府核准成立之工會資料編製(自109年4月份起實施)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