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勞工行政業務相關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勞工行政人員:指本局現有職員(含處理勞資爭議人員、辦理勞工福利人員等)。編制內與約聘僱者請列入,但約聘僱者請附註人數。
(二)訓練狀況:指現職人員於該期間內曾接受有關勞工行政業務之講習或訓練者,參加不同訓練種類者,應分別計列。
(三)處理勞資爭議人員:指本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業務之人員。
(四)一般勞工業務人員:扣除處理勞資爭議人員以外之承辦勞工業務人員。
*統計單位:人、人次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性別、教育程度、訓練狀況等三項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處理勞資爭議人員、一般勞工業務人員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半年過後25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人事人員協助本局填報,並請人事人員負責審核。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