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土地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河川、排水、海堤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舊欠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4918
*傳真:(02)29619767
*電子信箱:AF3408@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水利法第63之5條、第78之1條該條文第1項第7款規定參照河川管理辦法第28條、第78之3 條規定,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其使用行為、面積、長度、土石核准採取數量及以前年度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於本年度徵收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種植:係指經許可種植植物使用之河川公地。
(二)養殖:係指經許可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之河川公地。
(三)土石採取:係指經許可採取供建築或 工程用土石 含疏濬 使用 之河川公地。
(四)一般:係指經許可種植、養殖、土石採取以外之使用行為統稱之。
(五)水田:係指利用灌溉設施引水種植水稻之耕地。
(六)旱田:係指常年種植旱作物之耕地。
(七)應收:係指經許可使用應予徵收使用費金額之總數,亦即開立繳納使用費聯單應收金額之總數,但災欠款除外。
(八)實收:係指使用人持繳納聯單至指定代收公庫繳納金額之總數(含滯納金)。
(九)滯納金:係指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依各相關規定應予加收之金額。
(十)未收數:係指欠繳金額{未收數 = 應收 - [實收 - 滯納金]}。
*統計單位:公頃、立方公尺、元 、公尺。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分為總計、種植、養殖、土石採取及一般等項。總計分為面積、金額;金額再分為應收、實收、未收數;實收再分滯納金;種植分為水田 、旱田部分;水田部分分為面積、金額;金額再分為應收、實收、未收數;實收再分滯納金;旱田部分分為面積、金額;金額再分為應收、實收、未收數 ;實收再分滯納金;養殖分為面積、金額;金額再分為應收、實收、未收數;實收再分滯納金;土石採取分為面積、核准採取數量、金額;金額再分為應收、實收、未收數;實收再分滯納金;一般分為面積、 長度、 金額;金額再分為應收、實收、未收數;實收再分滯納金。
(二)橫列依河川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據公務登記之相關資料,整理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