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局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之抽水站工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上半年以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完工工程為準;下半年以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完工工程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工程費:係指發包工程款(含工程施工期間之追加、減費用),包括施工費、材料費、委辦費、工程管理費、工程準備金等。
(二)抽水機:抽水站內之防洪抽水機,包括柴油引擎、減速機、抽水機及附屬設備等。
(三)口徑:指抽水機柱管直徑,一般採內徑。
(四)發電機:利用機械能轉換為電能之機具。
(五)引擎馬力:柴油原動機軸制動馬力。
(六)抽水機房:安放主抽水機組及發電機組之房舍。
(七)抽水機房數量:抽水機房的建築物數量。
(八)抽水機房面積:抽水機房之樓地板面積。
*統計單位:千元、座、吋、m3/sec、匹、棟、㎡、台、%。
*統計分類:
(一)縱行以工程費及抽水站工程設施為分類標準。
(二)橫列以工程名稱為分類標準,施工前原有各項設施應另行書寫於下面。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8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網站之「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水利局業務單位根據公務登記資料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完成相關表報修訂,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亦將併同「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