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局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新建、保養、搶修、修護之防洪工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工程費:係指發包工程款(含工程施工期間之追加、減費用),包括施工費、材料費、委辦費、工程管理費、工程準備金等。
(二)堤防:為使河川水流在一定的河道內安全地流下,並為防止洪水氾濫而興建的重要河川構造物。
(三)護岸:為保護天然河岸或堤身之安全,以免遭受水流沖刷崩坍而直接建築於坡面,並包括伸入河底部份之河川構造物,藉以加強堤身之堅固。
(四)丁壩:為由河岸向河心方向構築,藉以達到留淤、造灘、導流或護岸之構造物。丁壩周圍由於土砂堆積或水流沖刷,形成深淺灘及濕地等,可創造出多樣性之水邊環境。丁壩依其構成材料,可分為:1.混凝土丁壩:適用於溪流中滾石撞擊力強,地形變更較緩處。2.鉛絲石籠丁壩:適用於水流沖刷力特強,地形極易沖刷處。
(五)閘門:設置在堤防排水溝出口、攔水壩上或渠道上,阻攔水流,調節水頭、流量或蓄水、洩水,以人力操作或以電力開關之水門。
*統計單位:千元、公尺、座、%。
*統計分類:
(一)縱行以工程費及防洪工程設施項目為分類標準。
(二)橫列以工程名稱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2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網站之「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水利局業務單位根據公務登記資料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完成相關表報修訂,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亦將併同「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