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轄境內所有河川之各項防洪災害復建工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水系別:按每一水系(係自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區別。
(二)堤防:築於河岸,防止河水泛濫,以保護田舍或導流歸槽之建築物。
(三)護岸:為保護天然河岸而直接建築於岸坡(包括伸入河底部份之構造物),其目的以抵禦水流沖刷,防止河岸沖蝕。若高水護岸其岸頂應高於計畫洪水位,若低水護岸其岸頂通常與其後地盤同高並低於計畫洪水位,但宜高於一般尋常洪水位。
(四)水門:視河川水位高度關閉閘門以阻斷倒灌情形發生之構造物。
(五)表中未列名之工程項目填入「其他」欄,並附註說明。
(六)中央經費:係由中央單位編列經費辦理之款項。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款:係辦理年度中央補助工程依現有法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之經費。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辦經費:除中央補助工程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自行籌措編列經費辦理工程之款項。
(九)災害復建工程:即受災損毀之工程設施,經施工修建,使恢復原狀及其功能者。
*統計單位:公尺、座、處、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分為河川別、縣市別、施工地點(區別)、工程名稱、施工起訖年月、工程內容、工程決算數、主辦機關等項。工程內容再分為堤防、護岸、水門、其他;工程決算數再分為總計、中央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辦經費、其他。
(二)橫項目:依水系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79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在各項河川災害復建施工後,隨時將該項工程資料分類登記於公務登記冊,並據以編報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完成相關表報修訂,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亦將併同「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