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轄境內所有河川各項防洪設施,如堤防、護岸、制水門等,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水系別:按每一水系(係自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區別。
(二)流經地域:係指河流流經兩岸地方而言,以所屬縣市名稱為準。
(三)幹流長度:係指主流和主要支流之長度,以公里為單位。
(四)堤防:築於河岸,防止河水泛濫,以保護田舍或導流歸槽之建築物。
(五)護岸:為保護天然河岸而直接建築於岸坡(包括伸入河底部份之構造物),其目的以抵禦水流沖刷,防止河岸沖蝕。若高水護岸其岸頂應高於計畫洪水位,若低水護岸其岸頂通常與其後地盤同高並低於計畫洪水位,但宜高於一般尋常洪水位。
(六)水門:視河川水位高度關閉閘門以阻斷倒灌情形發生之構造物。
(七)表中未列名之工程項目,填入「其他」欄,並附註說明。
(八)現有防洪設施數,係指上年底現有設施數加本年內完成新建及因流失重建之設施數減本年內流失數。
*統計單位:公里、公尺、座、處。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分為河川別、流經地域、幹流長度、工程設施數量等項。工程設施數量再分為堤防、護岸、水門、其他。
(二)橫項目:依水系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8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3月25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網站之「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在各項防洪工程興建完成後,將該項工程資料登記於公務登記冊,並據以編報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完成相關表報修訂,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亦將併同「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