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所轄可供種植經濟生產農作物之土地,無論是否適宜耕作或合法作為農業使用與否,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農耕土地指不論現況種植與否,可供栽培作物之土地,包括短期耕作地、長期耕作地及長期休閒地。
(二)耕作地:
1.短期耕作地:含能蓄水,經常可以栽培水稻之耕地、水稻以外
之短期作耕地(蔬菜等)及短期休閒地。
2.長期耕作地:指土壤不容易貯水或水量不足只能栽培陸稻、雜
糧及果樹類等之耕地。
(三)長期休閒地:係指耕地長期荒蕪,未種植作物之土地。
*統計單位:公頃。
*統計分類:
分耕作地、長期休閒地兩大類。耕作地分為短期耕作地、長期耕作地;短期耕作地再分為水稻、水稻以外之短期作、短期休閒。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9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及「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各區公所農情調查員運用繪妥之航測基本圖,經田間實地踏勘,紀錄各項農作物及長短期休閒地面積,以統計農耕土地各項面積。
(二)各區公所按基本圖地區別編製表冊,陳報新北市政府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