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因天然災害所造成水土保持設施損失,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災害種類:指地震、颱風、水災及其他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搶修(復建)經費:指遭受天然災害損害之水土保持設施搶修(復建)經費,依設施項目分為農路、土石流防治設施、治山防災設施及一般水土保持設施等搶修(復建)經費。
(三)一般水土保持設施:指治山防災除外之一般水土保持設施。
*統計單位:(一)工作數量:座、公尺、處、公頃。(二)工程費:新台幣元。
*統計分類:
按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及搶修(復建)經費等統計之。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3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區公所經辦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作初步損失估計表(速報)以電話或傳真報告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並於天然災害停止後三日內編造詳報,由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彙編天然災害速報及詳報(速報三日內 詳報七日內)。
本市依據每次災後災情報告及區公所報送水土保持類設施全年天然災害損失金額,予以彙編合計以編製「新北市天然災害損失情形」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