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轄區內公私有耕地種植稻作之面積及其產量。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4月1日至次年1月底前收成者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種植面積:田間種植稻株且實施管理之面積,不含田埂。
(二)收穫面積:稻作種植面積中扣除當期作因災害等原因致全無收穫之面積。
(三)產量:於稻穀成熟時由本署各區分署派員會同各區公所人員,按抽取之樣本田地號,前往坪割實測收穫量,計算各縣(市)稻穀、糙米每公頃平均收穫量,並按修正後之稻作種植、收穫面積,推算稻穀、糙米之推定實收量。
*統計單位:1.公頃面積─公頃。2.每公頃平均產量─糙米公斤。3.產量─糙米公斤。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水稻及陸稻、種植面積、收穫面積、產量及每公頃平均產量分;水稻再按稉稻 (蓬萊)、硬秈稻 (在來)、軟秈稻 (秈稻)、稉糯稻 (圓糯)及秈糯稻(長糯)等分。
(二)橫項目按行政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情報告資源網」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