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漁業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水產養殖面積-按魚類別分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聯絡電話:29603456#2927
*傳真:
*電子信箱:AS5594@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養殖水產動植物之場所,不論其使用權合法與否,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海面養殖:在高潮線外從事水產動植物之養育或蓄養作業者。
1.淺海養殖:指利用潮間帶及低潮線以外之淺海區域,以養殖水產生物之作業。
2.其他養殖:不屬上類之海面養殖作業。
(二)內陸養殖:在高潮線內從事水產動植物之養育或蓄養作業者。
1.鹹水魚塭:指在沿岸、內灣、海埔新生地等地區築堤引灌海水,利用各種鹽度鹹水養殖水產生物之作業。
2.淡水魚塭:指利用土地圍築堤岸,使其經常蓄積淡水達一定深度,專供養殖水產生物之作業。
3.觀賞魚養殖:指利用固定水域生產供觀賞性之水生動植物之作業。
4.其他內陸養殖:指不屬於上列各項之內陸養殖,如利用灌溉用之池、埤、湖、沼、水庫等養殖水產生物之作業。  
(三)箱網養殖:在淺海及內陸設置箱網以從事水產動植物之養殖或蓄養者。
1.海面養殖:在淺海之干潮線至外海處,使用箱網養殖水產生物。
2.內陸養殖:利用水庫或湖沼設置箱網養殖水產生物。
(四)單養:指一個養殖池內,專養一種水產生物者。
(五)混養:指一個養殖池內,同時養殖二種以上水產生物者。
(六)休養:指已相當期間(一年內)未從事養殖,調查時仍未養殖且最近期間無復養可能之暫停養殖魚塭。
(七)本表箱網養殖因方式特殊另歸一類,不包括在「海面養殖」、「內陸養殖」中
*統計單位:公頃 (箱網養殖:立方公尺)
*統計分類:
養殖面積按海面養 殖(分淺海養殖及其他養殖)、內陸養殖(分鹹水魚塭養殖、淡水魚塭養殖及其他魚塭養殖)及箱網養殖(分海面養殖及內陸養殖)加以調查、統計;養殖方式按單養、混養及休養分。魚類別按魚類、蝦類、貝介類、水產生物類及藻類分。1.魚類:依吳郭魚類、鯉魚、鰻魚、淡水鯰、鱸魚、鱒魚、香魚、虱目魚、鯛類、鱠、烏魚、泥鰍、觀賞魚類、其他魚類分;2.蝦類:依草蝦、斑節蝦、沙蝦、長腳大蝦、紅尾蝦、龍蝦、其他蝦類分;3.貝介類:依牡蠣、文蛤、蜊、血蚶、九孔、西施貝、蜆、其他貝介類分;水產生物類:依蟳蟹類、牛蛙、鱉、鱷魚、其他水產生物分;4.藻類:依紫菜、龍鬚菜、青海菜、其他藻類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4份,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農業局根據各區公所或各區漁會所所報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無。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