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漁民因天災、海難或其他不測事故而發生於海上及內陸水域作業之遭難者均為統計對象。
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遠洋漁民:指從事遠洋漁業之漁民。
(二)近海漁民:指從事近海漁業之漁民。
(三)沿岸漁民:指從事沿岸漁業及內陸水域漁撈業之漁民。
(四)養殖漁民:指從事養殖業之漁民,包括海面養殖業及內陸水域養殖業漁民。
(五)落海:指作業中落海溺水窒息死亡。
(六)潛水:指潛水捕魚、蝦貝等窒息死亡,或潛水尋找落海漁民窒息死亡。
(七)火災:指火災灼傷致死。
(八)急病:指作業中急病突發死亡。
(九)沈沒:指船隻碰撞沈沒落海溺死或船故障沈沒死亡。
(十)砲擊:遭槍砲襲擊死亡。
(十一)其他:指友船故障下海救援不幸溺死或其他原因死亡。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按地區別、漁業別(分遠洋、近海、沿岸及養殖四類)及遭難種類(分死亡、傷殘及失蹤三類)交叉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農業局根據區漁會或區公所所填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