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籍漁船因天災或其他不測事故而於海上及內陸水域發生遭難事件者均屬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天災:因颱風或大風浪等不可抗力之惡劣氣象所引起者。
(二)機器故障:因主機故障或其他船內機器之故障引起者。
(三)碰撞:因人為之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碰撞,而致遭難者。
(四)擱淺:航行漁船不慎使船體坐於岩礁之上所引起者。
(五)失火:船體、船殼及各種機器不慎著火,而致遭難者。
(六)翻覆:漁船在海中行駛,遭遇非天災之大浪或強陣風,或因船體配重等原因而致遭難者。
(七)其他:指不屬於上列六項之其他人為疏忽,以致遭難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按各漁船噸位分別統計海上沈沒、港內沉沒、海上未沉沒、港內未沉沒及失蹤情形之遭難漁船艘數與噸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農業局根據各區漁會所報資料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