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內所生產供營業或自用之各種禽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產量:
1.牛、肉豬、羊、家禽之產量係指當年屠宰頭(隻)數。
2.種豬之產量係指當年活體外銷之頭數。
3.馬、鹿之產量係指當年幼畜生產(育)之頭數。
(二)單價:按當年1月至12月之累計平均躉售價格計算。
(三)價值:單價×產量。
*統計單位:產量─ 頭 、 千 隻;單價─新臺幣元/頭(千隻);價值─新 臺 幣 千 元
*統計分類:
牲畜按牛、豬(肉豬、種豬)、羊(肉羊、乳羊)、馬、鹿(水鹿、梅花鹿),家禽按雞(蛋雞、白色肉雞、有色肉雞)、鴨(蛋鴨、肉鴨)、鵝、火雞等加以統計產量及價值。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業單位依各區公所填報之資料編製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