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放流之魚貝介苗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金額:係指公部門執行或補助(含配合款)辦理魚、貝、介及其他幼
苗放流所需相關經費。
(二)魚苗:包括各種海水與淡水魚苗。
(三)貝苗:包括九孔、文蛤、花蛤、鍾螺、珠螺、西施貝等貝苗。
(四)介苗:包括蝦、蟹苗。
(五)其他:指魚貝介苗外之水產生物幼苗,如海膽、鱟等。
*統計單位:無
*統計分類:
按魚、貝、介及其他等四類統計放流數量及金額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農業局根據各區漁會所報資料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