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轄區內因天然災害而發生之農業損失,經政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核定之救助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災害名稱:指低溫、豪雨、颱風、水災、風災、旱災、寒害、地震、蟲害、病害等災害名稱。
核定面積:指農田遭流失、埋沒、海水倒灌,其損失面積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規定者。
救助金額:經政府核定符合天然災害救助標準所核發之金額。
*統計單位: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災害名稱分。
(二)橫項目按核定面積、救助金額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情報告資源網」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