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之申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身分別:一般申請案係指案件申請戶之家庭成員不具弱勢身分者。弱勢申請案係指申請戶之家庭成員具(1)身心障礙者(2)原住民(3)六十五歲以上(4)低收入戶(5)災民(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7)特殊境遇家庭(8)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9)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10)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11)遊民(12)其他。以上資格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可列為「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補貼評點加分項目條件。
(二)申請戶數:申請人檢具申請資料,向本府(或本局)申請該補貼項目之戶數。
(三)核准戶數:該補貼項目經本府(或本局)審查符合資格且屬計畫戶數內之戶數。
(四)核准率:(核准戶數/申請戶數)×100%。
*統計單位:戶數、%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總申請戶」及「各類弱勢申請案件戶數」分。
(二)橫項目按「申請戶數」、「核准戶數」及「核准率」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勾選具備之弱勢身分條件選項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送本局建檔並統計戶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因申請戶可能具備二種以上之弱勢身分,故總申請戶數可能小於各類弱勢申請戶數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