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新北市境內符合住宅定義且為低度使用(用電)之住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低度使用住宅比例:全國各行政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數,除以相同時點之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中各行政區之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計算公式: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數)/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
(二)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中,可供居住使用但使用(用電)頻率偏低之住宅,實際分析時以每年度11、12月份台電平均用電度數60度為認定標準。
(三)新建餘屋(待售)住宅:住宅市場上,在興建與完成第一次登記之後,首次進入市場有銷售可能而未售出的住宅,且為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一部份。在考量住宅市場性因素,取屋齡5年內之新成屋為新建餘屋(待售)住宅的篩選基礎。
*統計單位:%、宅。
*統計分類:
縱項目按「低度使用住宅比例」、「低度使用住宅宅數」、「新建餘屋(待售)宅數」及「新建餘屋佔低度使用房屋比例」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29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城鄉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利用電腦系統交叉運算以確保資料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