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受理重建案件。
(二)申請條件如下:實施者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統計項目定義:
(一)受理申請案件:依都市更新條例受理重建之案件。
(二)已完成都更程序案件:完成都更程序係後續可申請建照之案件。
*統計單位: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 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重建都市更新案件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