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三)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變電所、衛生等公共設施,應按里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四)環保設施用地包括污水處理廠(場)、垃圾掩埋場、焚化爐、資源回收站(場)等相關環保設施。
*統計單位:公頃。
*統計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審議科依各都市計畫區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案資料及各區公所提供資料統計之。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總計=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其他用地之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