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區現有各項交通改善設施之種類、數量皆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機車優先道:查第174-1條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
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
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二)機車專用道: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
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故機車專用道僅供汽缸總
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行駛。
(三)調撥車道:為紓解尖峰時段交通流量,將來(去)向車流較少之部分車道,於尖峰時段
劃為車流較多之去(來)向車道。
(四)交通號誌:指紅、黃、綠三色號誌,及特種閃光號誌。
(五)偵測器:車輛偵測器設置於各道路重要據點,以偵測車種、車速、佔有率等資料,並
傳回控制中心之中央電腦加以處理、分析、儲存或作為建議交通控制策略之用。
(六)資訊可變標誌:設置於道路上,以可變化之文字或圖形為顯示內容,提供交通資訊給
用路人,作為行車參考。
(七)閉路電視監視器:閉路電視監視器主要由電視攝影機、當地控制器、傳輸系統、中央
控制設備及電視監視機等組成,在道路重要地點設置攝影機攝取影像,由當地控制器將
影像訊號送至控制中心,控制中心人員由監視機上之畫面 可清楚地看到實際狀況,準備
應變措施。
(八)號誌連線數:於重要幹道設置,各路口號誌同步顯示三色號誌之功能,以利車流之順
暢。
(九)共桿號誌:與路燈燈桿共桿之交通管制號誌。
(十)行人保護專用時相:在交叉路口,設立專用號誌,綠燈時,只有行人可以通行,而路
口四個方向的車流皆不得通行,以免行人與車輛產生交織而發生危險。
*統計單位:條、組、路口。
*統計分類:
交通改善設施依其用途分為機車優先道、機車專用道、調撥車道、交通號誌、偵測器、資訊可變標誌、閉路電視監視器、號誌連線數、共桿號誌、行人保護專用時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25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現有各項交通改善設施數量登記資料,由交通管制工程科於次月15日前將資料編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