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包括新北市轄區內之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設置,供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放之場所為統計對象,但不包括所轄之建築物附設停車位(由縣市另報送國土管理署彙送)及風景遊樂區停車位(由縣市另報送觀光署彙送)。
*統計項目定義:
(一)法定應設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設置之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數量。
(二)已設置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指實際已設置之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數量。
*統計單位:個。
*統計分類: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場所類別分類: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於每季結束後20日內編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