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轄區內經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客運業者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市區客運業者家數:新北市轄區內經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業者家數。
(二)定線定班:
1.核定路線數:核定營運路線數。
2.營業里程:核定營運路線之營業里程總合。
3.營業行車次數:自起站至訖站之行駛次數(班次),去程與回程各算1班次
4.營業行駛里程:營運期間內各路線所有班次實際行駛里程之總合。
5.客運人數:指各路線搭乘人次總合,含免費與收費之搭乘人次。
6.延人公里:各班次每一旅客搭乘公里數之總合,若無旅客每人搭乘起訖資料,得以推估方
式產生。
7.客運收入:因營運所產生之收入(含營業稅)均屬之,惟不含包車出租收入
8.電子票證人數:指各路線使用電子票證搭乘人次,含免費與收費之搭乘人次。
9.電子票證收入:電子票證收入均屬之。
10.營業車輛數:客運業者當月底經登記核准營業,且實際在行駛營運之客車車輛數,並依
車種區分為大客車及小客車。
11.電動車輛數:客運業者當月底經登記核准營業,且實際在行駛營運之電動客車車輛數。
12.無障礙車輛數:客運業者當月底經登記核准營業,且實際在行駛營運之低地板或具升降
設備客車車輛數。
13.低地板車輛數:客運業者當月底經登記核准營業,且實際在行駛營運之低地板客車車輛
數。
14.行駛延日車數:當月每日實際行駛公車車輛數總合。
15.燃料消耗量:客運業者當月營業車輛之柴油、汽油及液化石油氣等燃料消耗量。
(三)包車出租:
1.客運人數:屬包車性質之搭乘人次,含免費與收費之搭乘人次。
2.行駛延日車數:當月每日實際行駛公車車輛數總合。
*統計單位:家、條、公里、班次、車公里、人次、人公里、元、輛、日輛、公升、度
*統計分類:
(一)按市區客運業者家數、定線定班及包車出租分。
(二)定線定班按營運資料與車輛情形分。
(三)包車出租按客運人數及行駛延日車輛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2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終了後50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運輸管理科根據本市市區汔車客運業者提供之營運概況資料編製而成。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