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轄區內經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駕駛員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以戶籍登記所記載之出生年、月、日為準並以足歲計算。
(二)平均年齡:各駕駛員年齡相加後之總和除以駕駛總人數。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駕駛員年齡及平均年齡分。
(二)橫項目按客運公司別及駕駛員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府根據各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提供資料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