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包括新北市轄區內之計畫區外路外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含平面或立體式(包括匝道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設置,以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停放車輛之場所為統計對象,但不包括所轄之建築物附設停車位(由市政府另報送營建署彙送)及風景遊樂區停車位(由市政府另報送觀光局彙送)。
*統計項目定義:
(一)都市計畫區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包括其範圍內之風景遊樂區)。
(二)路外停車位:指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或立體式(包括匝道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所
設,停放車輛之車位,但不包含其範圍內之風景遊樂區停車位。
(三)公有:指停車場之經營管理權屬於政府。
(四)私有:指停車場之所有權屬於民間。
(五)收費:指依收費方式含計時收費及計次收費在內。
(六)不收費:指停車格位免費供民眾停放。
*統計單位:新台幣。
*統計分類:
路外停車位:依設置方式分公有及私有,再分收費、不收費。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終了次月3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停車管理科於每季終了20日前將資料編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