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包括新北市轄區內之路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以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停放車輛之場所為統計對象,但不包括所轄之建築物附設停車位(由市政府另報送營建署彙送)及風景遊樂區停車位(由市政府另報送觀光局彙送)。
*統計項目定義:
(一)路邊停車位: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車位,但不包括其範圍內之風
景遊樂區停車位。
(二)都市計畫區內: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包括其範圍內之風景遊樂區)。
(三)都市計畫區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包括其範圍內之風景遊樂區)。
(四)收費:指依收費方式含計時收費及計次收費在內。
(五)不收費:指停車格位免費供民眾停放。
*統計單位:新台幣。
*統計分類:
路邊停車位:依都市計畫法劃分計畫區內及計畫區外,再依計費方式分為收費及不收費。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終了次月3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停車營運科於每季終了20日前將資料編報完成。